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蓝公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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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十四则 云落店私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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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吏曰:“此是实情,非作手也。且将此案商之抚宪可乎?”臬司曰:“善!”即以其情入白之。抚宪曰:“可矣。”遂依拟题结。而李振川、李阿显数日之间,先后俱卒于番禺县狱,不待刑法之及也。

    译文戊申年二月初五,普宁县城东郊走来一位官差模样的人。

    他后面跟着个挑行李的,还有两个好像轿夫一样,抬着一个遍体鳞伤、面容憔悴的人,到邱兴开办的旅店投宿。

    次日清晨,挑行李的先动身走了,顺着通往潮阳的大路而去。受伤的人尚未起-,官差和两个轿夫正准备上路。店主邱兴上前询问,官差指着躺着的伤号说:“他是个偷钱贼。正想禀官追究查办,因为有病未能走。”过了一会,官差和两个轿夫也离开了。邱兴忙去看那生病的人,却原来是本家的邱阿双。

    问他话,不能回答,只是用手比划着,那意思是说他被人殴打,伤势很重,恐怕不久于人世了。

    邱兴又惊又怕,立即报告乡长高伯友,共同追赶官差一行人。约摸追了二里路才赶上,即将官差和轿夫三个人一起带了回来。高伯友问这是怎么回事?才知道那位官差是海阳县衙门的书吏,名叫李振川,从省城回来。到葵潭,雇邱阿双挑行李。

    在云落店住下,夜里丢失四两银子。邱阿双承认偷窃,但未偿还,因此拉他到普宁县来,予以追究。另外那两个叫林阿雄、吴阿尾,同邱阿双是伙计。

    邱阿双有个哥哥,名叫邱阿雄,在普宁县做狱卒。邱兴把他叫来见阿双,这时阿双已经不能说话,刚过午后即断气了。

    于是,二人一起将此案禀告县尉,把李振川三人收狱监禁,同时行文到潮阳向我申报。

    我星夜返回普宁查验。见邱阿双右额角有木棍击伤痕迹,两手大拇指有绳索捆绑伤痕,头上周围有篾条箍勒伤痕,左右额角还有木片楔子伤。脑后、腮颊、腋下、下体全被烈火烤伤。浑身上下道道伤痕,好像是用藤条乱抽留下的印记。我不禁感叹道:“唉!好惨啊!是谁这样横逆,真太过分了!不要说他是邻县书吏,即便是当道的显官,下此毒手,我也一定让他偿命!”

    当场审讯,李振川承认因丢失银两,怀疑邱阿双行窃,并用折-木栓,击伤邱阿双额角。至于其余伤痕,都是云落驻军蔡管队蔡高及四个兵丁干的,与自己没有关系。吴阿尾、林阿雄也说,捆打、箍勒、烧烤等事,确系兵士审讯贼人,为客人追回银两才干的。如认为不实,可以讯问云落店店家徐阿丙。

    我暗自思忖:这等异刑,只有追捕强盗的营兵才干得出来,恐怕他们所说未必没有道理。但我又见吴阿尾左手大拇指上也像有绳索捆绑的伤痕。问他,他却一口否认。我不信,再看他的右指,和左手指一样。把两手放到一起来看,显然是用细绳联捆两个大拇指,悬吊在房梁上留下的。当地把这种捆绑悬吊称为“双飞燕”。再看他头上,也有篾条箍勒伤痕。解开他的衣服,只见胁肋之间亦有烧伤痕迹。我说:“噫!奇怪呀!你身上的伤痕与死者无异,只是较轻而已。但你为何沉默不言?

    待我问起,还说没有。看来,那银子并非邱阿双所偷,实际上是你偷的!所以你才不敢说。究竟是谁把你打伤的呢?你应该说个明白。”吴阿尾说:“也是蔡高打的。”我说:“蔡高如此横蛮凶狠,你为何不说?”吴阿尾说:“李振川不让我说,恐怕被当作命案干证,牵连受刑而死。”我说:“蔡高所干之事,为什么李振川不让你说出去呢?哪有这样的道理?”吴阿尾说:“李振川可怜我是个做小买卖的穷人,怕遭连累被解送审问,生活无靠。丢银是他自己的事,恐怕要为蔡高所连累,万难幸免,何必再将我牵扯进去呢?多连累我一个对他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。”

    我将他们的招供原原本本记录下来,填上通报图册。同时向云落守军发去文书,提审蔡高及店家徐阿丙。蔡高满口称冤,而吴阿尾、林阿雄仍附和指证。于是我又向惠来守军发去文书,将蔡高革职除名,以便刑讯。一面行文追查纵容士兵行凶的军官姓名,附在上报文书之后。又把犯人和证人都召集来,细心审问,仔细推敲,不料徐阿丙的供词与别人大不一样。据他说,李振川有一个本家侄子,在外乡占卜看病为生,不能养活自己。前一天来投云落店,初三傍晚偶然与李振川相逢,住在一起。他恳求李振川借他路费,好回家乡。振川答应借钱给他。

    但次日黎明,李振川便发觉丢失四两银子及八十文钱,于是对同住的人说:“官银被盗,事关地方,你们若不协力追查,将都被牵连进去!”店中所有的人都十分惊恐,互相盘问起来。

    雇工林阿雄等都说邱阿双整夜未睡,两次开门,出出进进。于是大家便以为官银是邱阿双偷窃的,直接向他追索。邱阿双不服。李振川说:“盗窃官银,打死勿论!”他便拿起折-木栓,击伤李阿双额角。又命本家侄子一起捆绑阿双。那侄子恨阿双把钱偷走,以致使李振川许给他的路费泡汤,便用细绳合捆邱阿双两个大拇指,悬吊在梁上。又从一捆柴中抽出又长又硬的木条,在阿双身上鞭打了几十下。众人都劝邱阿双供认,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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